海關總署19日發布2017年第50號“海關總署關于鄰氯對硝基苯胺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其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自2017年10月20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稅則號列:2921.4200)采用徵收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7年第56號公告和第57號公告,并明確了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產品的具體商業范圍。先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0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214200.20。
一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做出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決定,在徵稅措施實施期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21.4200項下屬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也應填報為29214200.20。